(2014)长民初字第00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樊中保诉长葛市中威钢圈厂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中保,长葛市中威钢圈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00529号原告樊中保,男,汉族,1972年9月9日生。被告长葛市中威钢圈厂。法定代表人岳朝中。委托代理人蔡海民,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樊中保诉被告长葛市中威钢圈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樊中保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中保撤回对被告长葛市中威钢圈厂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樊中保承担。审 判 长 张宪民人民陪审员 孟清坡人民陪审员 王五周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关 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