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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郭红梅与朱友庆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6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友庆,住广东省陆丰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红梅,住广东省清新县。委托代理人:杨文周,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思颖,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上诉人朱友庆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4)穗海法民二初字第304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是被上诉人针对其个人提起的诉讼,应当由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要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因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反映,被上诉人是通过其名下的中国民生银行广州轻纺城支行账户将出借款转给上诉人,故本案的借款合同履行地在中国民生银行广州轻纺城支行,该支行的地址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志刚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黄飙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