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邓博海申请宣告李飞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邓博海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邓博海,男。法定代理人邓守信,男,系申请人邓博海的祖父。申请人邓博海为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李飞失踪一案,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邓博海诉称:李飞,女,汉族,系申请人的母亲。申请人的父亲邓计民于2011年12月10日死亡。李飞在其丈夫死亡后,于2011年12月30日离家出走,至今无任何音讯,现下落不明三年之久,未尽抚养申请人之义务。因此,申请人故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公民李飞为失踪人。经查,李飞,女,汉族,住所地在新邵县龙溪铺镇新禾村10组7号,系申请人的母亲。申请人的父亲邓计民于2011年12月10日死亡。李飞在其丈夫死亡后,于2011年12月30日离家出走,至今无任何音讯,现下落不明三年之久,未尽抚养申请人之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4年12月29日发出寻找李飞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李飞仍然下落不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有关被申请人李飞个人财产方面的证据。本院认为,李飞下落不明已满二年,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李飞为失踪人,故对李飞儿子邓博海要求宣告李飞为失踪人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李飞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唐成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陈亦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