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任执字第2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任执字第2152号申请执行人邹城市华刚运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嘉日煤炭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可执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4)任商初字第141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的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阴衍文审判员 陈 涛审判员 刘晓栋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姜海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