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商初字第2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魏忠顺与谢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忠顺,谢明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茌商初字第219-1号原告:魏忠顺。被告:谢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忠顺诉被告谢明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忠顺以被告谢明明可能转移财产,逃避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谢明明在茌平县信源铝业有限公司的债权37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魏忠顺自愿以其所有昌河牌轻型普通货车(鲁P×××××)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魏忠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谢明明在茌平县信源铝业的债权37000元予以冻结或对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金顺审判员 徐建军审判员 吕 蕾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林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