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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忠法民初字第03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田华礼与刘光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华礼,刘光辉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忠法民初字第03498号原告田华礼,男,汉族,1964年10月14日出生,住忠县。委托代理人李明星,重庆市忠县忠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光辉,男,汉族,1976年12月11日出生,住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华礼与被告刘光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田华礼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华礼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华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496元,本院收取5000元,由原告田华礼负担。审判员  史建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易小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