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刑二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李连根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连根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刑二初字第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连根,男。已取保候审。辩护人于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公二刑诉(2014)7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连根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连根及其辩护人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被害人龚某培急需资金投资项目。被告人李连根谎称可以融资,向龚某培出示了李连根与犯罪嫌疑人李书卯(另案处理)、犯罪嫌疑人陈汉集(另案处理)三方共同签订的关于在香港或国内进行私募资金投资计划的合作协议书。李连根称根据此协议,他保证向龚某培融资人民币2亿元,但要收取财务综合费人民币600万元。此后,李连根多次安排龚某培与李书卯、陈汉集见面,洽谈融资事宜。期间,李书卯向龚某培出示了虚假的巨额资金证明。被害人龚某培信以为真,于2013年6月5日将财务综合费人民币600万元转至李连根指定的深圳市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户。6月8日,李连根、李书卯、陈汉集与龚某培签署了《保证付款补充协议书》,约定李书卯、陈汉集于2013年6月14日前将融资款人民币2亿元转入李连根指定的账户,由李连根支付给龚某培,此后李连根再将龚某培转入的600万元财务综合费支付给李书卯和陈汉集。被告人李连根收到龚某培支付的款项后,迅即套现。除了转回80万元给龚某培之外,其与李书卯瓜分了剩余的520万元。李连根通过多次转账,转给李书卯270万元;转给其子李某伟100万元,用于在太原市购买住房、装修、结婚等;转给李某、黄某近10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其余取现或消费。李书卯收到李连根转付的270万元后,转给陈汉集50万元,用近30万元以其子李某业的名义购买了一辆汽车,转给其妻李某霞40余万元,转给那某艳等人数十万元,其余取现或消费。被害人龚某培见融资款一直未兑现,就多次找李连根追问。李连根总是以各种理由推托,期间还给了龚某培多张空头支票。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以下证据: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身份资料、合作协议书、保证付款补充协议书、银行进账单、委托书、付款承诺书、处警经过、香港警务处复函、收据、支票、银行结算业务申请书、银行账户开户资料及交易明细、房产产权证明、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转让二手车协议书、确认书、机动车行驶证及车辆登记资料、企业登记注册资料等书证;证人李某伟、梁某超、李书卯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龚某培陈述;被告人李连根的供述和辩解;龚某培、李连根的辨认笔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连根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连根不认罪,辩称其没有诈骗被害人的钱,其是被李书卯骗了;其本人得到的220万元是由于其向李书卯转让某公司所得;但是其还是要想办法把钱还给被害人。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是因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受害人龚某培支付了520万元,是由于李书卯向龚某培出示过一份所谓的巨额资金证明,在李书卯未到案的情况下不能查明案件事实;李连根之所以敢于使用其中的220万元是基于其向李书卯转让了某公司,故被告人李连根不构成犯罪。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被害人龚某培急需资金投资项目。被告人李连根谎称可以融资,向龚某培出示了李连根与犯罪嫌疑人李书卯(另案处理)、犯罪嫌疑人陈汉集(另案处理)三方共同签订的关于在香港或国内进行私募资金投资计划的合作协议书。李连根称根据此协议,他保证向龚某培融资人民币2亿元,但要收取财务综合费人民币600万元。此后,李连根多次安排龚某培与李书卯、陈汉集见面,洽谈融资事宜。期间,李书卯向龚某培出示了虚假的巨额资金证明。被害人龚某培信以为真,于2013年6月5日将财务综合费人民币600万元转至李连根指定的深圳市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户。6月8日,李连根、李书卯、陈汉集与龚某培签署了《保证付款补充协议书》,约定李书卯、陈汉集于2013年6月14日前将融资款人民币2亿元转入李连根指定的账户,由李连根支付给龚某培,此后李连根再将龚某培转入的600万元财务综合费支付给李书卯和陈汉集。被告人李连根收到龚某培支付的款项后,迅即套现。除了转回80万元给龚某培之外,其与李书卯瓜分了剩余的520万元。李连根通过多次转账,转给李书卯270万元;转给其子李某伟100万元,用于在太原市购买住房、装修、结婚等;转给李某、黄某近10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其余取现或消费。李书卯收到李连根转付的270万元后,转给陈汉集50万元,用近30万元以其子李某业的名义购买了一辆汽车,转给其妻李某霞40余万元,转给那某艳等人数十万元,其余取现或消费。被害人龚某培见融资款一直未兑现,就多次找李连根追问。李连根总是以各种理由推托,期间还给了龚某培多张空头支票。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龚某培的身份资料。2、合作协议书。证明:甲方(基金安排方)某意集团有限公司,乙方(资金安排方)某达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李书卯),丙方(顾问方)深圳市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李连根)于2013年6月3日签订,约定甲方提供其在香港自己公司的资金和开备用信用证、保函进行投资和融资。乙方和丙方负责安排接证方和银行授信贷款资金额度方、现金存款方。某公司所得的利润用于合作投入东莞市某龙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开发的项目。3、保证付款补充协议书。证明:甲乙丙丁(被害人)四方2013年6月8日签订,约定6月14日前甲乙任何一方付款2亿元到某公司账户。资金到位的同时由丙方将2亿元支付给丁方。甲乙任何一方资金到达丙方账户,由丙方各支付财务综合费300万元。4、银行进账单。证明:2013年6月5日东莞某龙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转账600万元到深圳市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农业银行深圳南湖支行账户。5、李连根向龚某培出具的委托书。证明:李连根全权委托龚某培代其向李书卯催收520万元。6、李书卯出具的付款承诺书。7、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8、处警经过。证明:2014年1月22日,龚某培报警,侦查人员到阳光酒店将被害人及李连根带回公安机关。9、香港警务处复函。证明:某意集团有限公司在香港注册,董事有廖某赐、陈汉集、莫某骅,公司股东廖某赐,股份10000股,每股1港元;某达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香港注册,股东李书卯(9500股)、张某兴(500股),股份10000股,每股1港元。10、某公司李连根出具的收到被害人600万元项目财务管理费的收据。11、李连根以中国某工程承发包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CITIBANK空头支票3份。李连根以深圳市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三张中国农业银行结算业务申请书,金额为2亿元。上述空头支票均经李连根、龚某培辨认。12、侦查机关情况说明。证明李书卯取保候审期间潜逃,侦查机关经多方联系均无法找到,于2014年9月9日对其办理网上追逃手续。13、李书卯建行账户(2051)开户资料及交易明细。证明显示2013年6月7日从尾号为3119账号转入30万元,陆续取现。14、深圳市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开户资料及交易明细(李连根辨认了上述转账明细)。证明显示2013年6月5日从东莞市某龙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转入600万元,6月8日退回东莞光某环保公司账户80万,分别于6月7日转账170万、6月9日转账150万、6月13日转账199万到深圳市福田区隆某达建材经营部账户,8月27日转账1万到4611账户。15、李书卯农行账户(3119)开户资料及交易明细:2013年6月7日李连根从4611账户转入95万、6月9日转入75万、6月13日转入100万,合计270万。6月7日转支30万元(李书卯建行账户)、20万元(陈汉集)、转支3万元、30万元(陈汉集)、10万元(李书卯招行账户),转支李某霞3笔共18万元;6月28日消费25.8万元(澳某达购买二手车)。转支陈某荣4笔共27万元,其余陆续消费或取现。16、李连根农行账户(4611)开户资料及交易明细:从深圳市福田区隆某达建材经营部2013年6月7日转入70.32万元、99万元;6月9日转入64.4万元、85万元;6月13日转入98.404万元、99.8万元。(李连根辨认了上述转账明细)。6月7日转支95万到李书卯3119账户;6月9日转支75万元到李书卯3119账户;6月13日转支100万到李书卯3119账户。6月7日转支15万到李某安账户、6月13日转支41万到李某安账户。6月14日转支42万到黄某斌账户。其余陆续消费或取现。17、太原市房产产权档案馆证明。证明:李某伟在太原市国有土地内名下无房产。18、太原市万柏林区千峰街道某社区证明及收据。证明:李某伟于2013年6月21日在该社区购买一套房屋,购房款53万余元,系该村小产权房屋。19、李某伟太原农行账户(2276)开户资料及交易明细。20、李某伟佛山工行账户开户资料及交易明细。21、被告人李连根、李书卯身份信息材料。22、香港警务处函,证明:香港某乾投资有限公司在香港没有注册记录。23、转让二手车协议书、确认书。证实李某业2013年6月28日通过澳康达公司买了一部丰田锐志二手车,购买价25.8万元,购车款由李书卯支付。24、机动车行驶证及车辆登记资料。证实上述二手车车牌号为粤B9LD**,登记车主为李某业,发证日期为2013年6月28日。25、李连根建行账户(9362)交易明细。证实2013年6月5日转账支取20万到龚某培账户后次日龚某培又转账存入李连根该账户;6月7日转账5万到陈某芳账户,其余均取现或消费。26、李书卯网上追逃材料。27、股权转让协议书。证明显示李连根转让深圳市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80%的股权给李书卯,转让价格4000万元。28、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于2014年1月25日出具的《暂不收押通知书》,证实被告人李连根由于患严重疾病不适合收押。深圳市罗湖区中医院于2014年1月25日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证实被告人李连根患高血压三级(极高危)。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于2014年1月25日出具的《暂不收押通知书》,证实李书卯由于患严重疾病不适合收押。深圳市罗湖区中医院于2014年1月25日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证实李书卯患高血压三级(极高危)。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7月21日出具的《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法医文证审查意见书》深检法审字(2014)043号。证实李连根所患疾病符合取保候审规定的严重疾病条件,存在羁押风险。29、证人李某伟证言(李连根的儿子)。证明:2013年6月份左右,我父亲李连根给我90余万元,转账50余万元,现金40余万元。现金一部分存到佛山开的工行卡里,一部分存到佛山开的农村信用社的卡里。我花了54万元买了现在的房子,装修花了6万块。剩下的30万元花在了结婚和其他开支上,都花完了。这个房子没有房产证,是农村的小产权房。我不知道我父亲这些钱是怎么来的。29、证人梁某超证言。证明:2012年中我在一个朋友的饭局上认识了李连根,李连根自称有能力融资,告诉我如果有人想搞项目可以找其融资。2012年下半年我通过朋友认识了龚某培并得知龚某培有一个房地产项目需要融资,所以我介绍龚某培和李连根认识。李连根认识了龚某培后声称可以为龚某培的项目融资,并在随后的半年里介绍了两个人但都没有成功,直到2013年5月份在丽都酒店介绍了一个名叫李书卯的男子。见面时,李书卯向龚某培出示了一张资金证明,龚某培看过资金证明后很开心,连声说此资金证明是真的。此后我就没有过问,龚某培2013年底打电话告诉我他转了600万给李连根,被骗了。30、被害人龚某培陈述:2013年6月,我因在东莞有个建造某山庄别墅的项目,急需资金运作投资。深圳市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法人李连根和我见面时,说他有办法帮我融资。他当时拿了一份合作协议给我看,内容是甲乙丙三方在香港或国内进行私募基金投资计划,通过甲方和乙方在香港的公司开出备用信用证、银行保函进行投资和融资,甲方是香港某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乙方是某达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丙方是深圳市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李连根说根据这个协议,他可以保证向我方融资2亿元人民币投资我们的项目,但要支付综合理财费600万元。6月5日,我转账600万元到某公司账户,6月8日和李连根补签了补充协议书,保证在6月14日前甲乙任何一方将2亿元人民币转入李连根的某公司账户,资金到位后某公司转入我公司账户,约定2亿元资金到位后支付甲乙各300万元。但资金一直未到位。6月10日左右退回我公司80万元作为公司备用金,需支付其他费用。李书卯跟我和李连根在一次洽谈融资的过程中曾向我出示过一张大概是500亿美金的资金证明,并告诉我这笔资金是属于一个叫陈汉集的人家族的钱,向我证明他有能力帮我融资2亿元人民币,这张资金证明我现在找不到了。李书卯向我出示这张资金证明时还有李连根在场。这张资金证明是一张A4纸大小的彩页,内容是全英文的,我只能看懂里面有500亿美金的资金。李书卯向我出示了上述资金证明后,我就相信了他有能力帮我融资,随后李书卯安排我和陈汉集见过几次面,陈汉集也向我承诺他的家族有一笔庞大的资金在香港的银行被冻结,并可以通过李书卯的操作为其解付一部分资金来为我融资,于是我就和李书卯、李连根和陈汉集签订了融资合作协议。协议签订后,李连根分别给了我三张深圳市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中国农业银行的结算业务申请书,让我到银行兑现,但我在上述期间三次到银行兑现都没有兑现到,是空头支票。此后,在我多次催促李连根融资事宜的情况下,李连根告诉我融资出了问题,愿意把费用退还给我,并提供了香港CITIBANK银行的支票,我到香港兑现,银行告诉我是空头支票。31、被告人李连根供述和辩解:我只是介绍李书卯帮龚某培融资2亿元人民币资金,从中我得到中介费3万多元的好处。开始李书卯要求龚某培支付620万融资运作费,龚某培给了我620万(600万元转账和20万元现金),因为融资迟迟没有办下来,龚某培就要求退回100万,就退了100万。2013年5月1日我和李书卯签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书,我将某公司80%的股权转让给李书卯,李书卯要向我转让200万元综合财务费和4000万元的股权费,但其一直没有支付任何费用。李书卯和我商量,将520万中的220万作为之前转让公司的费用,他自己拿走300万。我转了200多万到李书卯的农行和建行的账户,20多万给的现金。我拿到的220万元中的100多万用于偿还我的个人债务,90多万给了我儿子李某伟在太原买房。我没有融资2亿元人民币资金的能力。李书卯有无融资2亿元的能力我不清楚。融资协议上的内容都是我和李书卯、陈汉集在罗湖丽都酒店房间协商好的,并由李书卯提出需要融资运作费620万元,具体的内容是李书卯措词书写形成的,补充协议是龚某培书写的。但是我没有按照该协议的内容来履行,导致龚某培的巨大损失,在这方面我有重大责任。某公司没有盈利,没有地方办公。空头支票是我提供给龚某培的,里面没有钱。李书卯和我签了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后,李书卯没有付款,我也没有把公司转让给他。李书卯给龚某培出示了一张大概43.6亿美元的资金证明。陈汉集提供资金,李书卯负责理财,我帮李书卯把关提供意见,最后融到的资金给龚某培,龚某培支付我们相关的融资费用。我给过龚某培几张空头支票,是因为李书卯多次告诉我有钱到账了,叫我给龚某培开支票,但其实钱并没有到账。一个朋友介绍说可以通过深圳市福田区隆某达建材经营部套现,于是我就把收到的龚某培的钱转到那里套现。我收到龚某培的钱后,多次转账给李某安、黄某斌等人。这是偿还我个人向他们的借款。李书卯今年6月底手机停机,一直没有他的消息。32、犯罪嫌疑人李书卯的供述:2013年5月份,我的同行李连根跟我说,其东莞有个客户需要融资几亿元在东莞投资房地产项目,问我可否融到资金。我说在香港汇丰银行湾仔分行有一笔40多亿美元的资金可以解付,解付后我可以用到2亿美元,我可以从其中融资2亿元人民币给他的客户。过了几天,李连根约了我和龚某培洽谈具体的融资事宜。由甲方陈汉集起草,我和李连根协商后修改,达成了协议,之后又签了补充协议。协议约定我的融资款2亿元人民币到达某公司账号后,李连根将600万元融资运作费给我,但我至今没有融资到,我拿了250万元,李连根拿了270万元。我的合作方是香港某乾投资有限公司的林玉坤,该公司在香港汇丰银行湾仔分行有一笔44.8亿元的资金可以解付,解付工作由我办理。成功后我可以支配使用2亿元。我一直委托香港的律师欧文办理,一直没办下来。林玉坤提供了一份资金证明给我,我委托欧文到银行核实,欧文告诉我确实有这笔资金。林玉坤知道我认识湾仔分行的行长黄志炳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知名度很高的金融大律师欧文,所以他相信我有能力做到,并承诺给我5%的好处。运作费只需要250万元,李连根向我提出,这笔520万我使用250万,他使用270万,并且这520万都由我承担,我同意了,同时我写了一份520万全部由我使用的收据。我转账37万给某意公司的陈汉集,三次提现150万交给汇丰银行联系人赖坤田,剩余的63万我挥霍掉了。我从2008年至今从事融资业务,没有成功过。我没有和李连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一开始我、李连根、陈汉集三个人做理财,后来龚某培要求把理财资金投入他那里。李连根是向我们介绍理财和投资客户的。520万中李连根留下的200多万不是我购买他公司股权的钱,是他应得的钱。我用拿到的200多万中的一部分,以我儿子李某业的名义购买了一部丰田锐志二手车,车目前已经被龚某培拿走了。33、犯罪嫌疑人陈汉集的陈述:我和李书卯是搞融资的合作伙伴。2013年大约5月份,李书卯找到我说东莞有个客户需要融资几亿资金投资房地产项目,让我跟他一起融资,李书卯当时也向我出具一张几十亿美金的资金证明。过了几天我和李书卯、李连根和龚老板在罗湖丽都酒店洽谈具体的融资事宜,李书卯起草了合作协议书,我、李书卯、李连根三人分别代表公司签订了此协议,我们还与龚某培签订了保证付款补充协议书。按照上述两份协议的约定,龚某培支付600万融资运作费到李连根公司账户,我和李书卯在6月14日前将2亿元融资款转到李连根公司账户,由李连根转到龚某培账户。当我们的融资款到帐后,李连根再支付运作费给我和李书卯。但融资没有成功,李书卯告诉我他拿了龚某培100多万人民币,他分50万给我,是分两笔转账给我的。我不清楚李书卯有无融资能力。我和李书卯以前合作为人融资,没有成功过。李书卯向我出示了几十亿美金的银行资金证明,告诉我融资的资金他来负责。李书卯分给我的这50万元人民币,我一部分还了债务,一部分用于看病,都花完了。34、辨认笔录:龚某培辨认出陈汉集;李连根辨认出陈汉集。另,在本院审理期间,经深圳市人民医院检查并出具《医学鉴定书》(NO:2015-042),证实被告人李连根患有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高血性心脏病等疾病。本院法医依据上述鉴定结论认为被告人李连根所患疾病属于保外就医疾病范围。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连根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李连根辩称其是受到李书卯的欺骗,且其本人所分得的220万元人民币是由于其向李书卯转让某公司的股份所得。经庭审查明,李连根所经营的某公司没有任何业务,虽然李连根辩称该公司曾开展过房地产投资业务,但是其未能说清楚相关业务的具体情况,亦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李连根在侦查阶段曾经承认其与李书卯在签订关于某公司的转让协议之后,李书卯并未付款,其也没有把公司转让给他;李书卯也曾供述其与李连根之间不存在转让某公司股份的事情,520万中李连根留下的部分不是其向李连根购买某公司的钱,是李连根应得的钱。因此李连根关于其得到的钱是由于其向李书卯转让了某公司股份的辩解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连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李连根继续将非法所得退赔给被害人龚某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俞 宙审判员 王 育 平审判员 邱 彩 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慕锋(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