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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刑初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安刑初字第00100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某某,又名宋某某。2014年12月29日因本案被抓获,2015年1月14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5)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26日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晓华、李洁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9日6时30分许,被告人宋某某驾驶陕D833**号“五征牌”三轮汽车沿沣灵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长安区灵沼乡柳林村段,在会车时,将路边同方向推自行车行走的王朋金碰撞,致王朋金受伤,宋某某与急救人员将王朋金送往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王朋金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朋金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而死亡。事故认定书认定:宋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王朋金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双方就民事赔偿自行协商处理,已履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理案件登记表;公安机关的破案及抓获经过;证人王朋文的证言;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肇事车辆痕迹检验表;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事故责任认定书;法医学鉴定书;驾驶证、机动车查询记录;民事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被告人宋某某的户籍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驾驶证注销后驾驶未经审验的机动车,会车时未与路边行人保持安全车距,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宋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抢救被害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宋某某家属自愿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姚化鹏审判员  郝海荣审判员  田秋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焦克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