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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循礼门支行、吴莉萍与吴莉萍、杨明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循礼门支行,吴莉萍,杨明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493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循礼门支行,住所地武汉市汉口解放大道1411号循礼门饭店裙楼一、二层。负责人李珣,行长。被告吴莉萍。被告杨明方。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循礼门支行与被告吴莉萍、杨明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循礼门支行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循礼门支行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循礼门支行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788元、其他诉讼费40元,共计2828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循礼门支行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陈 中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胡倩雯速 录 员 罗 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