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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1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杜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年)》:第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1303号原告杜某,男。被告王某,女。原告杜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邹敏独任审判,于同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某诉称,原、被告于1985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88年1月结婚,于1988年9月生育儿子杜某某,现已结婚。由于原告在2008年犯了一个错误,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现已无法弥补。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准予离婚;对于自己名下的财产,全部给予被告和儿子,原告净身出户。被告王某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现双方仍住在一起,对于原告犯的错误被告可以包容,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5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88年1月21日登记结婚,同年9月23日双方生育一子,取名杜某某,现已成家。婚后,夫妻关系尚可。2007年,因原告出轨与她人生育一女,遂引发夫妻矛盾。此后,原告数次起诉离婚,后均撤诉。现原、被告仍共同生活。2014年12月29日,原告又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审理中,原告表示因女儿系非婚生子,为了解决其户口问题,同时原、被告虽然住在一起,但双方已无感情,故起诉离婚;而被告则表示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其也愿意包容原告,故坚决不同意离婚。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不成。以上事实,有结婚登记申请书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长时期内夫妻关系稳定,并共同将儿子养育成人,双方间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引起夫妻矛盾的主要原因在于原告婚内出轨并生育了私生女,该行为严重违背夫妻的忠实义务,亦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原告应引以为戒,切实改正。现被告愿意包容原告的过错,实属不易,原告则不该固执己见,理应为修复受损的夫妻感情不断努力。原告为解决非婚生女的户口问题而提出离婚,亦不构成离婚的理由。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杜某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邹 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陈培瑶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