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垫法民初字第018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重庆市垫江县吉宇投资有限公司与吴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垫江县吉宇投资有限公司,吴玉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1856号原告重庆市垫江县吉宇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组织机构代码09629973-9。法定代表人游小云,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谭庆锋、谭江山,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吴玉华,男,196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垫江县吉宇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吴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垫江县吉宇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垫江县吉宇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重庆市垫江县吉宇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陈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