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与李应洪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李应洪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312号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负责人:杨治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伟绵,公司××负责人。被告:李应洪,男,汉族,户籍地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0914。本院在审理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李应洪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蔡卫星代理审判员  林 雯人民陪审员  何润贤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朱培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