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法民初字第00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法民初字第00265号原告罗某某。被告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罗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审判员 雷 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仕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