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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法民初字第00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法民初字第00265号原告罗某某。被告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罗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审判员 雷 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仕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