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民一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一初字第378号原告袁某某,女,汉族,威县人。被告郭某某,男,汉族,威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以被告不同意离婚,庭下调解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文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郭新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