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民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阮有清与杜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有清,杜建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民初字第354号原告阮有清,农民,住玉田县,现住玉田县。被告杜建华,农民,住玉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阮有清与被告杜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玉枝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有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80元,共计105元,由原告阮有清负担。审 判 长 廉立伟代理审判员 王庆杰代理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