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商初字第00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浙江磐安万达服饰有限公司 与南通东丽服装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磐安万达服饰有限公司,南通东丽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商初字第00215号原告浙江磐安万达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磐安县新城区永安东路26号。法定代表人贝永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学俊,浙江泽厚(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芳,浙江泽厚(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东丽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人民东路588号37幢1602号。法定代表人曹立椿,经理。委托代理人范臻,江苏普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磐安万达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东丽服装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磐安万达服饰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浙江磐安万达服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磐安万达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4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磐安万达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叶菁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陈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