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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韩玉臣与童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玉臣,童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392号原告韩玉臣。被告童寅,高唐县杨屯乡政府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玉臣与被告童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童寅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玉臣自愿撤回对被告童寅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玉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8元减半收取519元,由原告韩玉臣负担。审判长  陈瑞娟审判员  郭海峰审判员  唐同彬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高金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