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韩玉臣与童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玉臣,童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392号原告韩玉臣。被告童寅,高唐县杨屯乡政府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玉臣与被告童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童寅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玉臣自愿撤回对被告童寅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玉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8元减半收取519元,由原告韩玉臣负担。审判长 陈瑞娟审判员 郭海峰审判员 唐同彬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高金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