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互民初字第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互民初字第867号原告:胡某某,男,汉族,1979年6月3日出生,农民。被告:张某某,女,土族,1969年10月30日出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月英二0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黄英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