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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韶翁法民一初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官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翁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官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韶翁法民一初字第385号原告官某某,男,198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翁源县人。被告谢某某,女,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官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官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官某某以原、被告双方已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依法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未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官某某负担。审判长  杨广忠审判员  冯开选审判员  王文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晓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