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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高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乔学婷与马得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甲,马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榆高民初字第30号原告乔甲,女,汉族,1993年4月4日出生。被告马甲,男,汉族,1987年2月25日出生。原告乔甲诉被告马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谈敦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甲,被告马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乔甲诉称:2012年5月份原、被告在被告经营的“招手停”上认识,同年6月份确立恋爱关系,2013年正月初六举行婚礼,2013年5月27日在榆中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初,被告沉溺于赌博,屡教不改,原、被告每天为此争吵,最后被告将其经营的“招手停”转让。原告怀孕期间,被告对原告不闻不问,缺少应有的关心,原告得到娘家人的资助才顺利分娩,因母乳喂养问题,被告伙同其母亲辱骂原告家人,“月子”期间,被告每天只给原告吃两顿饭,不顾原告母子的死活。原告分娩后第38天晚上被告母亲当着原告奶奶的面辱骂原告全家而发生争执,被告伙同其母亲将原告按倒在沙发上暴打原告的头部,致原告血流满面,左半边脸肿了五天。次日,原告逼迫回娘家,之后被告对原告及孩子不闻不问,连孩子生病都不管,被告的种种行为使原告的肉体和精神受着双重折磨,过着暗无天日的生活,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没有和好可能,现原告依法起诉要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马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马甲辩称:被告主要是与我母亲有矛盾,我们双方夫妻感情还没有完全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自由恋爱认识于2013年5月27日在榆中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14年9月11日生育一男孩,取名马乙,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务琐事时有争吵,由于家庭矛盾原告带孩子回娘家居住至今未回,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婚姻无法继续维持,诉讼来院,请求处理。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证等证据在案佐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合法夫妻,是共同生活中的伴侣,应当互谅互让,互敬互爱,珍惜夫妻感情,正确处理家庭矛盾。原、被告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为家务琐事发生纠纷,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但不能充分说明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原告亦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且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以及家庭和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乔甲与被告马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乔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谈敦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赵志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