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刑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张某某容留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刑初字第186号公诉机关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于2015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30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6、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在辽宁省新民市法哈牛镇西翰林小区7号楼5单元其家中容留潘某某、王某吸食冰毒一次;2014年年初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在辽宁省新民市法哈牛镇102国道路北侧其经营的财达货站内容留王某甲吸食冰毒一次。被告人张某某对上述事实,随案移送证据均无异议,亦无辩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新检公诉刑诉(2015)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张某某具有当庭自愿认罪,主动缴纳罚金的量刑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林述静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郭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