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承中法执字第001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承德市三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保利满王承德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执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承中法执字第00132-3号申请执行人承德市三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喜,总经理。被执行人保利满王承德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民,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承德市三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普建筑公司),依据本院于2013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3)承民初字第0025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立案执行。双方在(2013)承民初字第00251号民事调解书中约定,保利满王承德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利满王承德矿业集团)于2013年11月25日前付原告(三普建筑公司)300万元(承兑汇票),被告2014年3月31日前给付原告150万元(承兑汇票),余款被告2014年5月10日前付清,承兑汇票被告按4%的贴息给付原告。如被告不能按约履行承担总价款20%的违约金。调解书生效后保利满王承德矿业集团按期履行了部分欠款,剩余41万余元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三普建筑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690658.04元。执行案件受理后,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向被执行人保利满王承德矿业集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014年9月8日本院作出了(2014)承中法执字第0013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保利满王承德矿业集团名下的银行存款1710000.00元。2015年1月7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一、按照(2013)承民初字第00251号民事调解书中约定,保利满王承德矿业集团给付三普建筑公司工程欠款410000.00元,违约金290000.00元,合计700000.00元,于2015年1月30日前给付。二、保利满王���德矿业集团应给付三普建筑公司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959825.56元。因该楼房需要有质量维修部分,三普建筑公司同意收取895000.00元,剩余部分做为保利满王承德矿业集团楼房维修费,保利满王承德矿业集团于2015年2月28日前给付495000.00元,于2015年3月30日前给付400000.00元。法院执行费19306.56元由保利满王承德矿业集团负担。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被执行人保利满王承德矿业集团已按期履行了全部欠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3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3)承民初字第002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莉莉审判员 王登迎审判员 齐XX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屈 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