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盘中民一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冯斌权诉北京宏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斌权,北京宏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盘中民一初字第00005号原告:冯斌权,男,197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湖北省孝昌县。委托代理人:王霄鹏,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宏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法定代表人:陈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强,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永权,辽宁泰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斌权诉被告北京宏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斌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163元,减半收取14581.50元,由原告冯斌权负担。审 判 长 马晓梅审 判 员 徐振强代理审判员 温 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纪泽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