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贵民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陕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初字第200号原告马某某,女,回族,居民。被告陕某某,男,回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4月9日以双方经亲友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启苹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马长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