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李跃等诉通化通飞塑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跃,李明全,于武,刘德云,张作为,李树义,付玉臣,刘忠义,董国军,田占东,王金凯,通化通飞塑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313号原告李跃,男,汉族,住通化县。原告李明全,男,汉族,住通化县。原告于武,男,汉族,住通化县。原告刘德云,男,汉族,住通化县。原告张作为,男,满族,住通化县。原告李树义,男,汉族,住通化县。原告付玉臣,男,汉族,住通化县。原告刘忠义,男,汉族,住通化县。原告董国军,男,汉族,住通化县。原告田占东,男,满族,住通化县。原告王金凯,男,汉族,住辽宁省凤城市。被告通化通飞塑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通化县黎明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孙波。委托代理人曾楠,吉林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事项为代为参与诉讼、参与庭审、辩论、调解、代收法律文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跃等11人诉被告通化通飞塑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跃等11人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跃等11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跃等11人撤回对被告通化通飞塑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丽娜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吴奕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