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商辖终字第00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无锡华烨除锈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与惠尔信机械(泰兴)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惠尔信机械(泰兴)有限公司,无锡华烨除锈涂装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商辖终字第001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尔信机械(泰兴)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黄桥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徐惠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华烨除锈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钱桥洋溪村。法定代表人:刘勇,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惠尔信机械(泰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尔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无锡华烨除锈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烨公司)定作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15)惠商辖初字第000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查查明,2013年10月,华烨公司(乙方)与惠尔信公司(甲方)订立《喷丸-清洗-喷漆-喷锌设备制造及安装承包合同书》1份,合同约定:“甲方将喷丸-清洗-喷漆-喷锌设备制造及安装承包委托给乙方”合同中约定:“……如有争议双方协商,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当地法院申请判决”。2013年10月22日,双方订立《喷丸-清洗-喷漆-喷锌设备制造及安装承包技术协议书》1份,对设备的各项规格、参数均作了详细的约定。被告惠尔信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在合同中管辖约定不明,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均在泰兴县,因此申请将本案移送至泰兴市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从本案合同内容和性质来看,应属定作合同纠纷,原立案由不妥,应予纠正。本案合同中双方约定“……如有争议双方协商,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当地法院申请判决”,应属选择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且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华烨公司住所地在该院辖区内,该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惠尔信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该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该院裁定:驳回被告惠尔信机械(泰兴)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惠尔信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本案合同属于典型的买卖合同。1、合同标的物具有通用产品的流通性与通用性,国家对此类产品具有详细明确的技术标准。2、华烨公司主营喷涂设备、喷砂设备、除尘设备、除锈防锈、抛丸设备等,此类厂家数量众多。3、合同产品是华烨公司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对产品整机进行安装与融合,虽然对部分技术参数进行约定,产品的本质属性并未因华烨公司的制作安装过程发生改变。4、合同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已存在,且具有类似性、通用性,可批量生产。5、本案合同对是否由华烨公司自己生产标的物并无特殊约定。二、双方约定的“当地法院”不具有明确性与唯一性。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泰兴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二审审查,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华烨公司与惠尔信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如有争议双方协商,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当地法院申请判决”,该约定应属选择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且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属有效。华烨公司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该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毛云彪代理审判员 王昌颖代理审判员 韦 苇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贺骁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