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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汀民初字第1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原告包含煌与被告包含俊、包承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含煌,包含俊,包承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汀民初字第1036号原告:包含煌,男,1950年11月7日生,汉族,住长汀县。被告:包含俊,男,1945年4月1日生,汉族,住长汀县。被告:包承嘉,男,1973年5月28日生,汉族,住长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包含煌与被告包含俊、包含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以当事人自愿协商处理,暂无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内容合法,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含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包含煌负担。审判员  范庆昌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陈 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