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汀民初字第1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原告包含煌与被告包含俊、包承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含煌,包含俊,包承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汀民初字第1036号原告:包含煌,男,1950年11月7日生,汉族,住长汀县。被告:包含俊,男,1945年4月1日生,汉族,住长汀县。被告:包承嘉,男,1973年5月28日生,汉族,住长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包含煌与被告包含俊、包含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以当事人自愿协商处理,暂无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内容合法,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含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包含煌负担。审判员 范庆昌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陈 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