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中中法立终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吕东亮、吴疆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东亮,吴疆,吴佳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立终字第21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吕东亮。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吴疆。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吴佳昊。法定监护人吕东亮。上诉人吕东亮、吴疆、吴佳昊不服和顺县人民法院(2015)和民立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该裁定,依法应予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即: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现上诉人吴佳昊、吴疆、吕东亮请求和顺县义兴镇人民政府、和顺县义兴镇恋思村村民委员会支付其补偿款的诉讼请求均符合上述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应予受理。原审法院以其主体不适格,裁定不予受理欠妥,依法应予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和顺县人民法院(2015)和民立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二、本案由和顺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建明审判员 康建军审判员 李 青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 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