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海法执字第1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谭燕波与何焕珍...婚姻家庭、继承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甲,李某,何某乙,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海法执字第1880号申请执行人:何某甲,住广东省德庆县。申请执行人:李某,住广州市海珠区。申请执行人:何某乙,住广东省德庆县。被执行人:谭某,住广州市海珠区。原告何某甲、李某、何某乙诉被告谭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日作出的(2014)穗海法民一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何某甲、李某、何某乙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谭某协助申请人办理被继承人李某丙名下的广州市海珠区瑞宝第二经济合作社股民289股的其中一股,四横路集资股民289股的其中一股,八横路集资股民300股的其中一股的股份继承手续以及被继承人李某丙生前所借债务债款。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表示,不要求办理股份过户手续,其另行通过诉讼解决,并表示撤销本案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本案执行,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海法执字第1880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烈兵审 判 员 周旭军代理审判员 黄 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廖钺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