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秦藉民初字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严某乙、严某甲与赵某乙、赵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甲,严某乙,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秦藉民初字63号原告严某甲,男,1990年1月8日生,汉族。原告严某乙,男,1963年4月3日生,汉族。被告赵某甲,女,1989年12月30日生,汉族。被告赵某乙,男,1968年10月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乙、严某甲诉被告赵某乙、赵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严某乙、严某甲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生健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马志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