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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王天成与屠金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天成,屠金先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133号原告王天成,无业。被告屠金先,十堰市人民政府机关后勤服务中心退休职工。原告王天成诉被告屠金先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青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杜蔚、李霞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天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屠金先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天成诉称:我于2011年搬到现房居住,被告屠金先曾与我的原房主发生过纠纷,便一直对原房主怀恨在心,寻机报复。被告以为我与原房主是亲戚,便把仇恨报复转嫁到我身上,曾多次寻衅滋事,无端辱骂恐吓,我念及邻里关系,再三忍让。2014年9月30日18时许,我推自行车上28号楼门前台阶中部时,被告屠金先手持约1.5米长的木棍突然对我一阵猛打,待上平台时已遍体鳞伤,头破血流。我老伴赶到后立即报警,把我送到太和医院急诊缝合伤口。我的伤情经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微伤。事后,朝阳路派出所、柳林新村居委会组织我与被告家属调解,要求被告付我医疗费2576元,被告拒绝。事后被告多次气急败坏的象以前一样从他窗口辱骂我并用木棍、竹竿多次击打我家室外空调机。鉴于以上事实,现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屠金先无故殴打原告王天成致伤的检查费、医药费2576元整;且要求被告保证今后不再发生恐吓辱骂殴打等类似事件发生。原告王天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无故打伤人;证据二,太和医院病历和照片,证明当时受伤的情况;证据三,医药费发票,证明受伤后所支付的医疗费用。被告屠金先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上下楼邻居。2014年9月30日18时许,被告屠金先途经柳林路老市委家属楼28栋楼梯口的台阶处时与原告王天成因邻里间琐事发生冲突,被告用棍子将原告的头部打伤。2014年11月6日,经十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天成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4年12月9日,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对屠金先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五百元的处罚(茅公(朝阳)行罚决字(2014)第555号)。原告因头皮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等在太和医院治疗,支出各项费用2064.1元。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因邻里琐事发生冲突后,被告屠金先采取过激行为将原告头部打伤,致原告轻微伤,侵害了原告的身体健康权,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关于原告的损失,原告主张的医疗费据实审核为2064.1元。原告要求被告保证今后不再发生恐吓辱骂殴打等类似事件的诉请没有法律依据。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屠金先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天成医疗费2064.1元。二、驳回原告王天成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应执行款项,若逾期履行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天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广场支行;帐号:17×××01。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邮电街12号。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审 判 长  张青代理审判员  杜蔚代理审判员  李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赵娟适用法条《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的,还应当赔偿××生活辅助具费和××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附:案件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第十五条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