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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民一初字第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原告孟某甲与被告孟某乙、孟某丙、孟某丁、孟某戊法定继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甲,孟某乙,孟某丙,孟某丁,孟某戊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一初字第640号原告孟某甲。被告孟某乙。被告孟某丙。被告孟某丁。被告孟某戊。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甲与被告孟某乙、孟某丙、孟某丁、孟某戊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XXXX年X月X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4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鹏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海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