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民一初字第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原告孟某甲与被告孟某乙、孟某丙、孟某丁、孟某戊法定继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甲,孟某乙,孟某丙,孟某丁,孟某戊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一初字第640号原告孟某甲。被告孟某乙。被告孟某丙。被告孟某丁。被告孟某戊。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甲与被告孟某乙、孟某丙、孟某丁、孟某戊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XXXX年X月X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4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鹏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海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