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栖城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栖城民初字第36号原告:刘某甲,栖霞市棉纺厂职工。联系电话:。被告:刘某乙,栖霞市棉纺厂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行达成和解,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甲自行负担。审判员 孟 秋 宏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臧磊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