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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栖城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栖城民初字第36号原告:刘某甲,栖霞市棉纺厂职工。联系电话:。被告:刘某乙,栖霞市棉纺厂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行达成和解,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甲自行负担。审判员 孟 秋 宏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臧磊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