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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何智勇与袁锦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智勇,袁锦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604号原告:何智勇,男,汉族,1975年12月15日出生。诉讼代理人:吴华,系广东凯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锦辉,男,汉族,1970年5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智勇诉被告袁锦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智勇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智勇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智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20元,减半收取为2110元,由原告何智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雯欣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