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何智勇与袁锦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智勇,袁锦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604号原告:何智勇,男,汉族,1975年12月15日出生。诉讼代理人:吴华,系广东凯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锦辉,男,汉族,1970年5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智勇诉被告袁锦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智勇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智勇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智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20元,减半收取为2110元,由原告何智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雯欣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