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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普商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舟山市普陀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与丁亚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舟山市普陀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丁亚珍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普商初字第271号原告舟山市普陀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海莲路91号。法定代表人何朝兵,局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沈枫,浙江星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亚珍。本院在审理原告舟山市普陀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诉被告丁亚珍房屋租赁合同一案中,原告舟山市普陀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丁亚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舟山市普陀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舟山市普陀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撤回对被告丁亚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舟山市普陀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担。审判员  俞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蒋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