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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中民高终字第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关于陕西豪普置业有限公司与惠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民高终字第001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豪普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长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波,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佩雯,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惠永。委托代理人桑佳佩,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翠荣,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陕西豪普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惠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4)雁民初字第027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审原告惠永于2015年4月9日申请撤回一审起诉,陕西豪普置业有限公司同意惠永撤回一审起诉,并同时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在二审诉讼中,上诉人陕西豪普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原审原告惠永申请撤回一审起诉,经陕西豪普置业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4)雁民初字第02764号民事判决。二、准许陕西豪普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三、准许惠永撤回一审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惠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陕西豪普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雪晴审 判 员  季立耘代理审判员  何 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赵 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