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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华民初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海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海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622号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住所地:成都市西三环路一段星狮路511号大合仓4楼C区。法定代表人田永云,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蓉,女,汉族,1969年11月14日出生,成都市成华区府青路一段19号4栋6单元5楼3号,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周海燕,女,汉族,1976年5月30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海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蒋登祝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程 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