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孙寿通与齐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寿通,齐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661号原告孙寿通。被告齐亮。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颜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倪世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