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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盐法执字第1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卢萍与张婷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萍,张婷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盐法执字第161-3号申请执行人卢萍。被执行人张婷婷。申请执行人卢萍与被执行人张婷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盐法民一初字第6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3592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发送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通过本院执行账户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了欠款人民币3742元(其中含迟延履行金150元),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结案。本院认为,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盐法民一初字第6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盐法民一初字第64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林义欣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贺朋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