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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民三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衡水嘉瑞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天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嘉瑞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江苏天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三初字第153号原告:衡水嘉瑞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冀州市冀新东路北侧。法定代表人:马永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国文,河北双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天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环城西路261号。法定代表人:赵学兵,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嘉瑞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天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衡水嘉瑞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二0一五年四月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衡水嘉瑞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50元,由原告衡水嘉瑞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立华审 判 员  邢新同人民陪审员  齐会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秋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