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安执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李竹如与西安市长安区引镇街道办事处天王村村民委员会等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竹如,西安市长安区引镇街道办事处天王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引镇街道办事处天王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0115号申请执行人李竹如。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引镇街道办事处天王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永利,系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引镇街道办事处天王村第二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李让利,系该村民小组组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的(2014)长安民初字第0433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引镇街道办事处天王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引镇街道办事处天王村第二村民小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引镇街道办事处天王村村民委员会以西安市长安区引镇天王村村民委员会的名义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西安市长安区引镇天王村村民委员会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郑 潇审判员  张育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 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