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初字第1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原告李富荣、杨继青与被告河南亚翔建设有限公司、张堂云龙花园项目部、李永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富荣,杨继青,河南亚翔建设有限公司,宁陵县张堂云龙花园项目部,李永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1043号原告李富荣,女,住河南省宁陵县。原告杨继青,男,住河南省宁陵县。系原告李富荣丈夫。被告河南亚翔建设有限公司。地址商丘市睢阳区归德路与长江路交叉口东北角。法定代表人杨绪峰。被告宁陵县张堂云龙花园项目部。地址:宁陵县柳河镇道南幸福街。负责人李永生。被告李永生,男,住河南省民权县。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逯放心,民权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富荣、杨继青与被告河南亚翔建设有限公司、张堂云龙花园项目部、李永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李富荣、杨继青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富荣、杨继青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富荣、杨继青连带负担。审 判 长 武 洋审 判 员 袁冠英人民陪审员 李 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吕新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