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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9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萧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萧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920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萧某,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住广州市白云区。因本案于2015年2月10日被取保候审。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5)7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萧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山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萧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萧某无证酒后驾驶粤A×××××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本市××××绿道黄金围路段发生失控倒地的交通事故,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萧的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含量为207.4mg/100ml。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萧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萧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萧某无证酒后驾驶粤A×××××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本市××××绿道黄金围路段发生失控倒地的交通事故,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萧的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含量为207.4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萧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颜某、张某的证言及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涉案的现场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被告人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交通事故认定书,监控录像,摩托车照片,拖车作业单,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被告人的身份材料,广州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毒物分析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萧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萧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萧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萧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方赛卿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