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袍民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谭小六与徐美贞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小六,徐美贞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袍民初字第294号原告谭小六。被告徐美贞。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小六与被告徐美贞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小六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小六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巍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沈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