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0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周耀谷、周政等与张国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耀谷,周政,魏汝弟,张国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0318号原告:周耀谷。原告:周政。原告:魏汝弟。被告:张国妥。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耀谷、周政、魏汝弟诉被告张国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耀谷、周政、魏汝弟以被告张国妥外出务工为由,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耀谷、周政、魏汝弟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耀谷、周政、魏汝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耀谷、周政、魏汝弟负担。审判员 胡志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杨干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