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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0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周耀谷、周政等与张国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耀谷,周政,魏汝弟,张国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0318号原告:周耀谷。原告:周政。原告:魏汝弟。被告:张国妥。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耀谷、周政、魏汝弟诉被告张国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耀谷、周政、魏汝弟以被告张国妥外出务工为由,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耀谷、周政、魏汝弟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耀谷、周政、魏汝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耀谷、周政、魏汝弟负担。审判员  胡志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杨干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