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三法沥民二初字第1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广州台硕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广东欧华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台硕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广东欧华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三法沥民二初字第100号之一原告广州台硕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刘耀洪,任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娟,女,汉族,1989年5月12日出生。被告广东欧华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徐鹃。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台硕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欧华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台硕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当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台硕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94元、保全费1242元,由原告广州台硕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谭艳婷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叶镇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