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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山执恢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与蒋子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蒋子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蚌山执恢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被执行人:蒋子安,男,汉族,1976年7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申请执行蒋子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已收到被执行人蒋子安的执行款项,并书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蚌山民二初字第003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松审 判 员  刘润明代理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岳凯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