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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盐商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黎晓容与徐利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晓容,徐利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盐商初字第119号原告:黎晓容。委托代理人:许国祥。被告:徐利松。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晓容诉被告徐利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黎晓容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晓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8元,由原告黎晓容负担。代理审判员  管仁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伟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