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盐商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黎晓容与徐利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晓容,徐利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盐商初字第119号原告:黎晓容。委托代理人:许国祥。被告:徐利松。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晓容诉被告徐利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黎晓容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晓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8元,由原告黎晓容负担。代理审判员 管仁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伟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