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厦民终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杨胜亮与厦门奇美鑫涂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胜亮,厦门奇美鑫涂料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民终字第5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胜亮,男,1983年5月21日出生,土家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奇美鑫涂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湖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旭星,公司职员。上诉人杨胜亮与被上的人厦门奇美鑫涂料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4)湖民初字第59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胜亮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杨胜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胜亮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杨胜亮负担。审 判 长 孙 仲审 判 员 王 池代理审判员 苏 鑫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书 记员 陈玉梅附:本案适用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