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原告陈跃均诉被告于春元、邓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跃均,于春元,邓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701号原告陈跃均,男,生于1973年2月12日,汉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委托代理人吕友旭,广元市利州区上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春元,男,生于1975年10月24日,汉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被告邓琳,女,生于1981年7月13日,汉族,四川省仪陇县人,系被告于春元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跃均诉被告于春元、邓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跃均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跃均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跃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00元,由原告陈跃均负担。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罗玉梅 微信公众号“”